行業(yè)動態(tài)
客戶資訊專利轉讓后或者變更后,已經(jīng)收到了變更合格通知書文件,為什么網(wǎng)上查詢還是原來的專利權人而不是新的專利權人?企業(yè)自行查詢的有的網(wǎng)站并不會及時更新專利狀態(tài)變動信息,可能會是原申請的信息狀態(tài),詳情還是聯(lián)系我們進行查詢,我們有專所專用的專利審查信息端口,能夠及時查到準確的專利狀態(tài)。如果專利是在證書頒發(fā)之后做的變更活轉讓,建議申請個專利登記簿副本,專利登記簿副本可以看見專利所有的而狀態(tài)變動,專利登記簿是發(fā)明、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后,專利局記錄其法律狀態(tài)及其有關事項的文件。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事項具有法律效力。
有的企業(yè)不明白為什么專利官費交了還要附加費?附加費有權利要求書附加費和說明書附加費兩種。專利文件撰寫五書中的權利要求書如果超出了10項,需要多加部分的附加費官費,收費標準為:權利要求附加費從第11項起每項加收150元,此項費用不能享受費用減緩,但不建議寫但多項,保護范圍過于寬廣,不利于專利獲得授權。
另外說明書附加費從第31頁起每頁加收50元,從第301頁起每頁加收100元。同樣此費用不能享受費用減緩。
專利轉讓活變更后的費用變化:有兩種情況,1.專利轉讓前如果是已進行專利費減備案,并且已經(jīng)享受專利費用減緩的,變更或轉讓后的新專利權人未做專利費減備案或者不符合備案條件,那么此專利現(xiàn)在變更轉讓成功后所有的官費需要按照全額繳納。2.變更前已將享受費減,新的專利權人也已經(jīng)做過專利費減備案合格,那么在轉讓合格的當年,在申請日內的兩個月是費減不下來的,下一年起才能享受專利費用減緩,當年的年費需按照全額繳納。
例如:專利的申請日為2019年3月15日,在2020年1月15至3月15期間辦理轉讓變更,都辦理不了費用減緩,在1月之前可以辦理當年的費減業(yè)務,在3月15日之后可以辦理下一年度及以后的專利費減。 為鼓勵和支持專利申請工作,減輕專利權人的維護費用,降低實體經(jīng)濟成本,從2018年8月1日起將延長專利年費減繳期限,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,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6年內,延長至10年內。在符合專利費減減緩規(guī)定的,可以享受85%的減繳(只需繳納剩余部分)或者70%(只需繳納剩余部分)的減繳政策。目前我國發(fā)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收費標準如下,延長了4年的專利年費減繳期限,在執(zhí)行減繳期限由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10年內的優(yōu)惠政策之后,繼續(xù)降低了發(fā)明專利的持有成本,也使得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專利權有效期(十年)內一直可以享受年費減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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